印鑑證明」用途多為辦理土地登記使用,如不動產買賣移轉、私人間抵押權設定、拋棄繼承權、共有物分割等。出示印鑑證明,即代表個人的「意思表示」。比如,本人因故無法親自到場,向地政機關提出土地登記申請,只要代理人出示本人的印鑑證明,視同本人親自到場辦理。所以,親自到場辦理,或出示印鑑證明,須二擇一。



如何申請
年滿20歲才能申請,第一次申請印鑑證明時,須本人攜帶身分證、印章、規費,親自到戶籍所在地戶政事務所辦理,設定一個印鑑圖樣。設定圖樣的印章即為「印鑑章」,戶政事務所日後核發的圖樣證明即為「印鑑證明」。日後帶「印鑑章」,才能再申請印鑑證明,申請時,可以指定「申請目的」,限定該證明的用途。例如,辦理繼承用,該印鑑證明就不能用做不動產買賣用。

如是未成年人(未滿20歲)要申請,須由法定代理人雙方(即父親、母親)攜帶身分證及印章共同辦理。

已有部分縣市戶政機關開放跨所申請,如台北市、新北市、台中市。只要第一次至戶籍地設置印鑑,之後在與戶籍同縣市內的戶政機關都可以申請核發印鑑證明。

如因故無法親自申請核發印鑑證明,也可委託代理人辦理。代理人須攜帶委託人身分證正本、印鑑章、委託書,自己的身分證及印章也要攜帶。
有效期限
地政機關接受的印鑑證明有效期限,自核發日起算1年。例如,民國105年3月21日,向地政機關提出不動產贈與登記,在民國104年3月22日之前核發的印鑑證明即無效。
出示後,不退還
印鑑證明一經出示,地政機關是不會退還的,該證明會隨土地登記申請案歸檔。

有心人士只要取得你的身分證、印鑑章,你的身家財產就曝露在高度風險下。不動產可能遭變賣、或設定抵押權等。聯代廣場團隊建議,身分證和印鑑章應分別保管,並指定印鑑證明的用途,以降低類似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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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資來源:http://www.umezu-dc.com/

文:地官司徒 2016/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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