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同共有產權專區

  民法規定共有財產之處分應得全體共有人之同意,實務上常因共有人數太多,而形成共有財產處分困難;在處分共有不動產時,也常因多數決的相關規定造成爭端。共有財產之成因有三:繼承夫妻共同財產制合夥關係,其中以因「繼承」形成的公同共有不動產為常見。

「公同共有」與「分別共有」之差異?

  簡單來說,公同共有與分別共有最大差異在於持分(即比例)之有無。公同共有情況下,各共有人持有共有財產之全部,沒有持分之概念。而分別共有情況下,各共有人分別持有共有財產之某比例。例如:就A土地全部而言,如果甲持有A地1/2,乙也持有A地1/2,則可說甲乙分別共有A地各1/2;但在公同共有情況下,甲乙都持有A地之全部,而沒有比例之區分。
  公同共有的不動產因各共有人權利持分不明,故依法不能處分(買賣、贈與、設定等行為),惟有將共有關係改變成分別共有後,各共有人才能處分該不動產。

「繼承」形成之公同共有

  繼承開始後,因少數繼承人不配合,致無法辦理分別共有繼承情形,得由繼承人其中一人申報遺產稅,辦理公同共有繼承。但公同共有之不動產因持分不明,故在變更共有關係至分別共有前,繼承人(共有人)不得處分該不動產,造成不動產使用不效率情況屢見不顯。且時過境遷,繼承人(共有人)數量變多,公同共有關係恐變更複雜,欲處理利用該不動產更難上加難,並常有親屬間因公同共有財產之處分問題鬧上法院。 
  為促進土地利用,國有財產局已標售多筆未辦繼承之不動產,不動產經標售後,繼承人(共有人)恐面臨標售價金低於市價之風險。應避免上一輩複雜問題遺留子孫,民眾最好在期限內辦理繼承,並且將不動產登記為分別共有,才不致遺產有被拍賣之慮,親屬及家族關係得以保持融洽,更能提升資產使用效率及創造價值。 

祭祀公業形成之公同共有

  祭祀公業財產也是共有財產之一種,但如何分辨祭祀公業不動產?拿出不動產謄本瞧瞧便知曉。若謄本上「所有權人」處記明「XX祭祀公業」那就是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