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市 9/1 開始實施遏止新增違章建築處理措施

柯市長這招真的太強大太精采了,以後只要 9/1 之後才領到使用執照的新建築物,在第一次登記,或者是日後的換手買賣時,全部都要有建築師出具的無違章建築證明,這代表什麼意思呢?
就是以後新房子不能做二次施工 (如夾層,陽台外推等),然後買來如果自己做隔間變成出租小套房,未來也沒辦法交易。想要交易就得先把隔間都拆掉,柯文哲這一招等於打死了所有的新的違建,因為除了第一次登記以外,日後每次轉手交易也都要檢查,代表除非違建部分你永遠都自用,否則只要想轉手交易就得拆掉。

舊的房子不受影響,但新的就..,影響最大的應該是那些違法偷做夾層的小套房建案吧
建商準備哭哭 ^^。


臺北市遏止新增違章建築處理措施9/1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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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臺北市政府為維護公共安全、保障消費者權益、減少交易糾紛,並健全建築管
理,特訂定本措施。

二、 民國一○四年九月一日起領得使用執照之建築物,起造人或所有權人於申辦建
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或因買賣、交換、贈與、信託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時,得檢
附開業建築師出具三個月內有效之建築物無違章建築證明。

前項申請案件未檢附開業建築師出具之前項證明,臺北市各地政事務所(以下簡稱地
所)應於登記完畢後一日內通報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以下簡稱都發局)依法查察。
三、 開業建築師受起造人或建築物所有權人委託出具建築物無違章建築證明時,應
依使用執照竣工圖,針對建築物專有部分及約定專用部分進行比對,有下列情形之
一者,應不予出具:

(一) 陽台外牆拆除外推。
(二) 陽台加窗或欄柵式防盜窗(防墜設施除外)。
(三) 夾層違章建築。
(四) 水平或垂直增建之違章建築。
(五) 約定專用之露臺違章建築。

建築師就屋頂及法定空地與竣工圖比對有違章建築時,並協助通報都發局查處。
四、 都發局應於使用執照注意事項附表註記第二點規定事項。

地所應配合於登記簿建物標示部其他登記事項欄加註:「嗣後建築物所有權人於因買
賣、交換、贈與、信託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時,得檢附開業建築師出具三個月內有效
之建築物無違章建築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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