將財產借與他人使用,除經查明確係無償且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者使用外,仍應核課租賃所得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5類第4款規定,將財產借與他人使用,除經查明確係無償且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者使用外,應參照當地一般租金情況,計算租賃收入,繳納所得稅。該局說明,民眾就自己之財產可以自由使用或出租收益,通常不會無償借與他人使用,如將財產借與他人,係供營業或執行業務者營利使用,應參照當地一般租金情況,計算租賃收入,繳納所得稅。

該局指出,最近查獲納稅義務人甲君未列報其所有房屋之租賃所得,該局以該址有執行業務者設立稅籍使用,乃參照當地一般租金及費用標準核定租賃所得,歸課綜合所得稅。甲君主張系爭房屋係無償提供其外甥使用,並未收取分文。經該局復查決定以甲君外甥確於該址設稅籍開立牙醫診所,予以駁回。

該局特別呼籲納稅義務人,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若有將房屋借他人供作營業或執行業務者使用,應參照當地一般租金情況,計算租賃收入,繳納所得稅。如果沒有申報租金收入或申報偏低,稽徵機關將依規定核課租賃所得,補徵綜合所得稅。
http://www.ntbt.gov.tw/etwmain/front/ETW118W/CON/952/4788754736088942481
更新日期:2015/0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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