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產不可依評定現值申報奢侈稅



財政部台北國稅局近期查核奢侈稅案件有無「高價低報」時,發現有民眾以房屋評定現值及土地公告現值來申報奢侈稅,經查獲後補稅加罰。
國稅局表示,奢侈稅應徵稅額係依售價按規定稅率計算,所稱「銷售價格」係指銷售時收取的全部代價,包括在價額外收取的一切費用。
國稅局指出,某甲101年5月與某乙簽約,以總價4000萬元出售其分批取得的不動產,並於期限內就其中5分之2持分、持有期間未滿2年的不動產申報繳納奢侈稅;某甲係以公告或評定「現值」申報銷售價格500萬元,並繳納奢侈稅額50萬元,國稅局查獲核認某甲係屬短、漏報銷售價格1100萬元(4000萬X2/5—500),核定補稅110萬元並另處1倍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