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節稅真避稅 判補所得稅



法院判決指出,稅捐規避與合法節稅不同之處,在於節稅乃是依據稅捐法規所預定的方式,意圖減少稅捐負擔,相反的,「稅捐規避」則是利用稅捐法規所未預定的異常或不相當的法律形式,意圖減少稅捐負擔。
法官說,租稅規避行為因有違課稅公平原則,所以國稅局根據司法院釋字第420號解釋意旨,應本於實質課稅原則,依稅法規範的納稅主體、稅目、稅率等為進行租稅核課,就符合租稅法定原則。
判決書指出,98年7月21日新北市葉姓市民與中國信託銀行簽訂本金自益、孳息他益的信託契約,信託期間為1年,將其所持有聯德公司股票400萬股移轉予受託人中信銀,作為信託的原始信託財產,並以鄧姓等5人為信託財產孳息的共同受益人。
但北區國稅局認為,葉某這項信託契約簽訂當時,受益人的孳息利益已可以確定,該部分的所得仍屬委託人,也就是葉某的所得,於是將聯德開立98年度股利憑單予該信託專戶的營利所得646萬元,及其可扣抵稅額166萬元,改歸課葉某綜合所得稅,併其綜合所得稅核定補徵稅額194萬元。
國稅局認為,葉某藉信託之名,以孳息他益方式,將於簽約前已確定原由他本人享有的股利所得,改由鄧姓等5人取得,所以葉某以信託形式贈與該部分孳息,其實質與委任受託人中信銀領取孳息再贈與受益人的情形並無不同。
也就是,葉某採迂迴信託方式規避其原應負擔綜合所得稅的營利所得,及將應課贈與稅的贈與標的,由應按時價課徵的「股利」轉成僅按信託標的時價與現值差額課徵的「信託孳息」,達到減輕贈與稅的目的,這種行為,國稅局認定就是稅捐規避行為。國稅局的認定獲得法院的支持,判決葉某敗訴,應補194萬元稅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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