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別於新制,舊制(104年12月31日前實施的制度)只針對出售「房屋」所得,併入個人綜合所得課稅,土地所得部分則不課稅。
Q2.新制下,課稅範圍有哪些?
- 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的房屋、房屋及其坐落基地、依法得核發建造執照的土地。
- 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以設定地上權方式的房屋使用權(營利事業除外)。
- 103年1月2日以後取得的房屋、房屋及其坐落基地、依法得核發建造執照的土地,且該房屋、土地的持有期間在2年以內者。
售價-買入成本
-土地漲價總數額
- 交易成本費用
- 改良土地費用
- 3年內售屋損失
出售房地淨所得額
「出售房地淨所得」額乘以稅率,就是應繳納的稅額。
Q4.售價及取得成本如何認定?
原則上,依實價登錄資料。如果房地取得方式為「受贈」或「繼承」,以物價調整後房地現值為取得成本。
Q5.什麼是土地漲價總數額?
「土地漲價總數額」是持有土地期間,土地公告現值的增值幅度,主要用於計算土地增值稅。土地漲價總數額已課徵土地增值稅,為避免重複課稅,故於房地合一稅中扣除之。
Q6.哪些交易成本費用可以扣除?如果無法舉證,怎麼辦?
所得稅有「標準扣除額」及「列舉扣除額」概念。如果無法舉證成本費用,可用「標準扣除額」計算,成本費用扣除額為房地售價的「5%」。
如果採用「列舉」方式申報,可列舉扣除成本費用有:
- 取得時:契稅、印花稅、代書費、規費、公證費、仲介費。
- 使用期間:增加房屋價值或效能,非2年內所能耗竭之增置、改良或修繕費(裝潢費就是其中之一)。
- 出售時:仲介費、廣告費、清潔費、搬運費。
- 改良土地費用等:土地改良費、工程受益費、土地重劃費用、捐贈土地之公告現值。
Q7.房地合一稅稅率為何?
境內居住者
房地持有情形 稅率
持有1年內 45%
持有1~2年 35%
持有2~10年 20%
持有10年以上 15%
出售自住房地 400萬元以下免稅,超過400萬部分課10%
合建分售 20%
非自願性因素, 20%
出售持有期間2年內之房地
非境內居住者
房地持有情形 稅率
持有1年內 45%
持有1年以上 35%
Q8.如何區分「境內居住者」及「非境內居住者」?
境內居住者:在境內有住所,並經常居住境內,或在境內無住所,而於一課稅年度內在境內居留合計滿183天。
非境內居住者:境內居住者以下之人,即為非境內居住者。
Q9.房地合一有自住的優惠稅率嗎?適用條件有哪些?
個人出售自住房地,符合下列各項條件,課稅所得有400萬元的「免稅額」,僅就出售所得超過400萬元部分,按最低稅率「10%」課徵所得稅。
- 個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辦竣戶籍登記,且連續設籍滿6年。
- 持有並居住於該房屋連續滿6年,但要舉證居住實事。
- 出售前6年內,無出租、供營業、執行業務使用。
- 個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每6年只能使用一次。
「受贈」或「繼承」取得的房地,取得前自住期間,可與取得後自住期間合併記算,但仍須合自住的各項條件。
Q11.新制也有重購退(抵)稅的優惠機制嗎?
新制下,個人買賣自住房屋、土地,已於自住房地辦竣戶籍登記,且自住房地出售的前1年內無出租或供營業使用,無論是先買後賣,或是先賣後買,出售舊房地與重購新房地的時間(以完成移轉登記日為準)差距在2年以內,均可申請適用重購退稅優惠,但該重購的新房地於重購後5年內應供自住使用,不得改作其他用途或再行移轉。
Q12.出售房地沒有賺錢,也要申報繳稅嗎?
房地合一容許盈虧互抵,當出售房地淨所得額為負值,即為財產交易虧損,自然人可在3年內扣抵。但要注意,有申報虧損,才能扣抵,且只能扣抵出售房地所得。
Q13.如何申報房地合一稅?
不論盈虧,皆需於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之次日起算30天內,向戶籍所在地國稅局,自行申報繳納。
Q14.出售哪些房地不用申報房地合一稅?
- 被徵收、協議價購之房地。
- 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及農舍。
- 公共設施保留地。
延遲申報:處3,000~30,000元罰鍰。
漏報或短報:處漏稅額2倍以下罰鍰。
未申報:處漏稅額3倍以下罰鍰。
延遲繳納:延遲每逾2日,按應納稅額加徵1%滯納金,逾期30日仍未繳納,將移送強制執行。
Q16.哪些情況屬於非自願性因素,出售持有期間2年內之房地?
請參閱非自願性出售持有二年以內房產。
延伸閱讀:
整理:地官司徒 2016/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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