低收入戶供自住的房屋免徵房屋稅


為減輕低收入戶的經濟壓力,財政部規定,低收入戶住宅比照政府配供貧民居住的房屋,免徵房屋稅。
因此,凡是符合市政府列冊的低收入戶,其所有的房屋無出租營業僅供居住,納稅義務人可檢具區公所核發的低收入戶證明文件,向房屋所在地稅捐機關申請免徵房屋稅。
至於非低收入戶而僅持有身心障礙手冊者,則不屬於免徵房屋稅的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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