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合一稅」(新制)105年才實施,所以104年售屋所得申報全部適用「舊制」(註1)。凡是在民國104年期間有出售「房屋」的人,都要申報售屋所得,售屋所得併入「個人綜合所得」報繳「所得稅」。 在舊制下, 只針對出售「房屋」所得課稅, 出售土地所得只有課徵「土地增值稅」,不用另外申報出售土地所得。可視個人狀況,依下圖路徑計算舊制售屋所得,有心或無意的漏報或申報錯誤,可是會遭受處罰(註3)的哦!
有取得成本-售屋所得計算方式
「實價登錄」自101年8月實施,出售該日期後取得的不動產都有實價登錄價格,「舊制」售屋所得申報要以登錄價格為準,但登錄價格不一定會分別列示房地價格,造成下表四種不同情況。地官司徒向多處國稅局稽徵所洽詢各種情況的售屋所得計算方式,由於計算方式複雜,未得到一致的答案,故無法保證彙整表內的計算式。期待國稅局內部能盡速明確定義計算標準,才不致造成民眾的困擾。
表:地官司徒
沒有取得成本-售屋所得計算案例
假設房地總售價為4,000萬,房屋售價=房屋實價登錄價格=1,000萬,土地售價為3,000萬。出售的房屋為父母贈與的,贈與當年度房屋評定現值=200萬,公告土地現值為800萬。出售當年度房屋評定現值=180萬,公告土地現值為1500萬。
狀況一:「有」房屋取得成本,出售受贈或繼承取得的房屋
售屋所得=1,000-200=800萬
狀況二:「無」房屋取得成本,出售位於桃園市「豪宅」
售屋所得=4,000X180/(180+1500)X15%=64.3萬
狀況三:「無」房屋取得成本,出售位於台北市「非豪宅」
售屋所得=180X42%=75.6萬
狀況一:「有」房屋取得成本,出售受贈或繼承取得的房屋
售屋所得=1,000-200=800萬
狀況二:「無」房屋取得成本,出售位於桃園市「豪宅」
售屋所得=4,000X180/(180+1500)X15%=64.3萬
狀況三:「無」房屋取得成本,出售位於台北市「非豪宅」
售屋所得=180X42%=75.6萬
註:
- 一百零四年度個人出售房屋之財產交易所得計算規定
- 各縣市及地區的所得率不同,查詢請點臺北市房屋標準價格及房屋現值評定作業要點
- 所得稅罰則:
- 延遲申報或沒報:加計利息補稅外,另處漏稅額3倍以下罰鍰。
- 漏報或短報所得:加計利息補稅外,另處漏稅額2倍以下罰鍰。
- 逾期繳稅:每超過2天,加徵應納稅額1%,超過30天,移送法務部強制執行署執行。
- 以詐術或不正當方法逃漏所得稅,將被移送地檢署依法偵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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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地官司徒
文:地官司徒 2016/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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