贈與、信託、預告登記也會被課奢侈稅?

  「特種貨物及勞務稅」又俗稱【奢侈稅】,自民國1006月上路以來,不見打房成效,反而造成不動產交易量下滑,不動產價格持續創高的情況,苦的還是你我普羅眾生,悶~~~。

  眼見打房不見成效,政府便開始檢討奢侈稅條文,更擴大稽查逃漏奢侈稅,順便補補持續擴大的財政黑洞,有愈來愈多人因為『假贈與真買賣』、『假信託真買賣』、『以預告登記延後交屋或交款項時間』被追奢侈稅,連補帶罰就是3倍稅金。對3倍沒有fu?以市價1000萬的房地來說,1年內移轉的奢侈稅是150萬,3倍就是450萬,恐怖唷!

  但近日有客戶想要移轉持有期間在1~2年間的房地給朋友,因狀況特殊且勢在必行,但卡在奢侈稅因素,他問我如何保全他朋友對該房地的請求權,經深入了解他的狀況後,我仍建議他以【贈與】移轉該房地給他朋友。但他奇了!他說有地政士(俗稱代書)跟他說不行耶!但我引經句典給他說分明,在此也與各位看官分享,為何他可以,但別人就會被罰。

  所謂【贈與】,是指【無償】移轉物的所有權給他人,就是沒有金錢往來(資金流),也沒有對價關係。奢侈稅的課徵要件之是因【銷售】行為移轉不動產,既然是銷售,就必有資金流或是對價關係。這時稅務員就問了啊,為何要贈與房地給非親非故的人?那我也奇了,是哪條法律說我不能贈與給非親非故的人?天下就是有這種人會大放送,我在地政事務所做志工時,就有老先生想要拋棄不動產所有權給國家,或是將房地送給別人,因為他們沒有繼承人。所以,重點是【資金流】或是【對價關係】,而非是以什麼名目(如:買賣、贈與、信託、交換)辦理產權過戶。
  
  那位客戶表示,他和朋友間確無因該不動產而有資金往來,沒有任何資料可以顯示對價關係,雖人民對政府機關查稅有協力義務,但舉證責任在國稅局,所以我大膽建議客戶,直接以贈與辦理過戶。但我仍給他良心忠告,在過戶完成後,國稅局對本案件有權稽查是否有逃漏奢侈稅,查核期間有5年,若之後收到查核公文,應該要全力配合,因為只要是【真】贈與,沒在怕的啦。

  但小弟在此對【資金流】或是【對價關係】之認定心中打個問號,房地過戶前3年的資金往來會被視為資金流嗎?過戶之後第5年發生的資金流算是買賣房地的價金嗎?【資金流】或【對價關係】發生的時間點及時效可能會被無限上綱解釋,對背負著不可告人的龐大財政黑洞的政府,這也是廣闢財源的手段之一,來真的普羅大眾會不會【真】心換【稅金】呢?讓我們繼續看下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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