奢侈稅修而不廢 擬照星港對買方課稅

2013年07月27日【潘姿羽╱台北報導】財政部近期公布,特種貨物及勞務稅(俗稱奢侈稅)改革研究報告;除朝向「修而不廢」,更提出「買方課稅」主張,引起外界譁然。業者砲轟「根本是惡法」。學者則建言,應針對大型投資客嚴格課稅,才不會錯殺無辜。

奢侈稅初步研究報告除建議延長課稅年限、擴大適用範圍,也建議參考新加坡、香港,對非居住者和持有多棟房產者額外課稅。不過台北市代銷公會理事長王明成指出,香港是對外資買方課稅,台灣卻是對本地買方課稅,「只會把本地買方趕往海外買房。」 

應排除售屋虧錢者

王明成解釋,房地產本來就有保值、投資的效益,政府可以壓制短期買進賣出的投機客,避免炒作房價。但是對於長期投資、自住的買方而言,實則有助產業發展,奢侈稅修法若延長持有年限又對買方課稅,將使整體市場萎縮。
他表示,不論對買方課稅的條件如何制定,都不是好的方向;應改為對有賺錢的賣方課稅,並排除賣房虧錢以及自住性質的民眾。「有錢買房並沒有錯,針對買方課稅並不公平。」
奢侈稅修法塵埃未定,便引起諸多批評、揣測聲浪。玄奘大學副教授花敬群認為,正常房地產交易多不受奢侈稅影響,但為了限制專業投資客炒高房價,才會考慮「對買方課稅」遏止惡質的投資行為。 

學者:應避免錯殺

若修法方向確實朝「對買方課稅」前進,他建議,應審慎訂定買方條件,排除一般自住、置產民眾,僅針對專業投資客課稅,或鎖定豪宅買方,因豪宅本身便符合奢侈品條件。
不過為避免「錯殺無辜」,花敬群也指出,此次研究報告也提出應成立審查委員會,為遭課奢侈稅的民眾建立投訴管道。 

奢侈稅小檔案


●全名:特種貨物及勞務稅,俗稱「奢侈稅」
●施行日期:2011年6月1日
●施行內容:所有權人銷售持有在2年內(含2年)的不動產,應依法繳納特種貨物及勞務稅
●持有期限:從不動產完成登記之日至銷售契約訂定之日止,為所有權人對該不動產的持有期限
●修正方向:只修不廢,建議方向為對買方課稅、擴大適用範圍、延長年限
●進度:財政部預計8月召開公聽會,9月底前擬出修法草案
資料來源:《蘋果》採訪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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